查看详情
重磅!自然资源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正文:邵志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一、 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三、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如何判断 国家秘密、哪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判断的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该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为不动产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定密提供了明确依据。国家保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范涉密不动产定密依据,加强涉密不动产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五、 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8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八、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需求,完善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规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协同,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集成,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19年印发了个人、企业和机关单位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统一程序,绘制并公开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 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切实便民利企,力争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010)66558538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 9 日
查看详情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最大亮点,“柔性”规定宅基地入
“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8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如此表示。据了解,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此前,土地管理法已经做了两轮审议。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2019年6月25日进行的第二次审议中,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和其他修改四个方面。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修改重心放在了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而在市场更为关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呼声颇高的“吸纳宅基地‘三权分置’经验”的改动并未出现。而此次三审修改最终通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进一步收紧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同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提出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在土地征收方面,魏莉华介绍,土地管理法修改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第二,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第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土地市场影响几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魏莉华表示,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新法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魏莉华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多大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第二个,入市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第三个,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因此从这几个方面来讲,它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在宅基地方面,本次修改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对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或许也为土地管理法下一步修改预留了想象空间。有委员在三审过程中就提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规定,属于政策性的表述,过于原则,过于弹性,不太符合“管理法”的特点和要求。“管理法”要有管理的措施、管理的手段,这样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比较难以实现修改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该委员建议,按照问题导向要求,尽量将这种政策性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表述,尽量将提倡性的规定变为确定性的规定,尽量将柔性的规定变为刚性的规定,以更进一步地体现“管理法”的特点,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当然,这仅靠宪法和法律委来修改是不行的,因为这不是文字表述的问题,是实质性的管理措施、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的问题,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相关措施,尽量规定得相对具体一些,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如果这次来不及研究,同意先通过实施,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下次修改时加以完善。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本公众号整理,部分图文来源于互联网及公众平台,内容仅供各位学习参考,如有侵犯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
查看详情
流转宅基地,村集体将成下一代“房地产开发商”,2019年或将发生
导语在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建设中 ,农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让生活过的好一些,很多农村家庭都选择了外出务工,随后在村外安了家。这样一来,乡村宅基地便大量空置,这样的宅基地该何去何从呢?精准扶贫相关政策颁布以来,宅基地便成了当下流行的话题。关于宅基地的新政策,首先还是要看一下宅基地的基本定义和所有权问题。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村集体怎么变成房地产开发商呢?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近日,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在此次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农村的宅基地可以进行“商用”了。会议要点一:三权分置三权: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应该很好理解,类似于房东与租客这样的关系,而资格权是什么?翻阅了很多有关会议的材料,并没有找到直接对资格权进行解释的内容,不过资格权应该是指农村人对宅基地的申请资格。目前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可以理解为一个户口本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会议要点二:宅基地将具有流转属性宅基地“三权”中的使用权就是指的流转,会议上提出将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制,也就意味着宅基地将可以通过出租的形式转移给他人建设房屋或者直接居住。会议要点三:严禁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中国房地产市场有多火热,不用描述,城市扩张在即,那些在城市边缘的农村正是房地产商眼中的“大肥肉”。拆迁、征收虽然可以满足城市的扩张,但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并没有任何好处。如何让农村建设、房屋需求、村民利益三者保持平衡?一直以来,这都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而本次会议可以说是给出了一个完美的答案。根据会议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土地无须经过征地环节就可以进入城市供应。并且国土资源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的一句“严禁”,更是坚决捍卫了农村群众的利益。会议要点四:村集体或将成为新一代“房地产商”会议上明确指出“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这句话表示,市场将对农村宅基地开放,而村集体作为宅基地的拥有者将可以通过规划、开发的方式,将空闲的宅基地升值为“商品房”获得经济收益。随着农村“房地产”的发展,农村户口也将“升值”,由于宅基地具有“资格权”,也许未来当“宅基地商品房”获得可观收益时,村集体将根据户口进行分红,届时,“农村户口本”就是直接经济收入的凭证。此次会议对集体土地价值将有非常大的提升作用,同时也会对城市租赁市场带来巨大影响。
查看详情
重磅!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控规及城市设计出炉
海口市规划委员会官方网站4月8日对外公示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从4月8日至5月2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和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海口市江东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口江东新区近期规划工作方案》及海口市委、海口市政府工作部署,海口市规划委组织编制了《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城市设计》,目前已形成阶段成果,按程序进行公示。海口市江东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江东新区起步区CBD选址初步定于起步区的北部滨海地区根据规划设计,海口江东新区起步区发展定位秉承江东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创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体验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核心区”的总体定位,坚持共生、共融、共享的规划理念,建设走向世界的先锋之城,打造全球领先的生态CBD。规划范围东起芙蓉河,西至道孟河,北邻东海岸线,南至江东大道,总面积1.79平方公里。规划显示,起步区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27.46公顷;起步区建筑面积总规模不超过180万平方米,其中江东新区起步区CBD选址初步定于起步区的北部滨海地区,总部办公及商业办公建筑面积约72万平方米,占总建设量40%;服务型公寓(国际人才社区)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占总建设量16%;公共服务配套建筑面积约52万平方米,占总建设量29%;弹性设施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占总建设量15%。起步区规划为中央活力区、弹性发展区和两个总部办公区海口市江东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单元划分上,规划将起步区划分为四个单元,分别为中央活力区、弹性发展区和两个总部办公区。其中,中央活力区核心功能为商务办公、自贸服务、金融结算、法律咨询、会务展示、文娱消费和综合管理等;弹性发展区为战略留白区域,预留自贸服务、总部办公、配套服务等功能拓展用地;两处总部办公区核心功能为企业总部、商务办公、国际人才服务、商业服务等;企业及总部用地中规划商务/科研混合用地位于中央活力区外东西两翼,共59个地块,可划分为78个总部基本单元,用地面积22.87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量的17.94%。商务/科研混合用地以50米×50米构建基本单元,单个基本单元建议采取企业自建模式,鼓励若干基本单元进行联合修规方案设计和施工。在起步区内解决0.52万人的住房需求就业人口2.6万人海口市江东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商业商务服务业用地上,布局具有海南特色、国际标准的商业商务服务业设施体系。规划商业商务服务业用地23.83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量的18.70%。针对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及生活需求,以人的行为动线为脉络,沿东西向中央绿楔公园布置消费、文化交往、休闲娱乐、运动健康等服务设施;针对入驻企业的生产性服务需求,沿中央活力轴布局产业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金融管理、教育培训、文化交流、会议会展、法律咨询、信息发布等,打造开放共享的国际商务商业服务集群,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服务体系。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上,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34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量的2.62%。规划体育用地7处,规划文化活动站4处、居民健身设施4处,规划社区医院1处,规划超市或室内菜场2处、便民店等商业服务设施4处,规划社区服务站4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处。同时,规划起步区就业人口2.6万人,在起步区内居住的人口约0.52万人。在居住用地上,规划充分体现产城融合建设理念,在起步区内解决0.52万人的住房需求,结合总部办公单元适度集中建设4片租赁住房公寓区,打造5分钟步行通勤圈。规划幼儿园用地一处,学生规模200生,独立占地,面积0.29公顷。探索构建“国际化热带滨海滨江花园城市”的新海南风格在建筑风格上,起步区建筑设计结合地域特色、海南文化及时代精神,将现代材料、技术、美学相结合,探索构建“国际化热带滨海滨江花园城市”的新海南风格。通过空中花园、遮阳措施、垂直绿化、全天候步行体系等建筑语言,彰显“秀、雅、清、透”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上,起步区整体体现雅淡清爽的建筑色彩。引导商务办公类建筑以冷色系中低艳度色彩为主色调,在底部选用略高艳度的色彩强化界面与场所感;引导文化商业类建筑以暖色系中低艳度色彩为主色调,在建筑构件局部点缀暖色系中高艳度色彩,营造商业氛围;引导居住配套类建筑物外立面基调色采用暖色系的中低艳度色,建筑物的高层部分基调色采用中高明度色,营造连续的街区景观。在门户特色上,起步区规划3处特色节点门户。位于江东大道、白驹大道、滨海景观道的入口位置,设置标志性建筑物或公共艺术设施,形成南部迎宾门户、北部滨海门户、白驹大道门户。同时,起步区规划3处高层总部商务地标建筑,位于中央活力区,控制制高点高度为80米。起步区将规划建设地铁和4条无人驾驶公交环线 在对外交通系统上,起步区通过骨架干路、轨道交通衔接海澄文,通过快速路、云轨串联江东新区各组团。在城市道路系统方面,规划采用“窄路密网”模式构建开放式街区。街区的步行慢网基本单元规模为50米×50米,支路系统基本模数为132米×132米,干路系统基本模数为400米×400米。规划形成“三横八纵”干路网系统,作为起步区机动车交通走廊。三条横向干路为江东大道、一横路、四横路,八条纵向干路为东一路、东四路、东七路、东十路、西一路、西四路、西七路、西十路。公共交通系统上,起步区将规划建设地铁,规划轨道交通3号线、3号线支线,途径海口高铁新站、中心城区、起步区、美兰国际机场综合枢纽。起步区共设置3处轨道站,平均站距约1100米。规划一条云轨线路,途径起步区、大学城、美兰国际机场综合枢纽。起步区共设置7处云轨站,其中3处与轨道站综合设置,平均站距约360米。在公交环线上,起步区内规划4条无人驾驶公交环线,无人驾驶公交站点结合慢行支路设置,构建“公交+慢行”交通出行模式。依托一横路、四横路、东四路、西七路与起步区外围江东大道、白驹大道、桂秀路布设8条区域公交线路,采用“大站快车” 运行方式,站距800米-1000米,满足跨区域快速公交需求。在公交场站方面,规划交通枢纽站1处,结合其他用地联合建设。整合交通换乘、游客集散等功能。起步区外围规划两处公交首末站,满足公交到发、停放、充电等功能。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本公众号整理,部分图文来源于互联网及公众平台,内容仅供各位学习参考,如有侵犯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
查看详情
发改委重大政策:田园综合体可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发改委负责人表示,新政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与促进发展农村经济两个指导思想的有机结合、规范用地管理与创新支持用地政策的有机结合、用好增量和盘活存量的有机结合、中央统一要求和地方具体实施方面的有机结合,必将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积极作用。一、八个方面明确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通知》从八个方面明确了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1.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设施等建设。2.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3.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4.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5.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6.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7、夯实基础工作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定期更新耕地等农用地土地等别数据库,稳步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8.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共同开展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现状和需求的调查分析,确定各业各类用地标准和用地保障方式,健全政策体系。联合执法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合力推动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二、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政进行了解读:1.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急需用地保障政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连续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此作出明确要求。2017年国家发改委明确将“研究提出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意见”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此次《通知》旨在主动作为、综合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做好农村产业融合用地保障,满足农村各类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需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立足优化空间布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通知》明确提出“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并围绕计划指标安排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红利。规划方面,充分适应农村地区地域广阔、布局分散的特点,发挥规划统筹作用,允许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通知》认真落实中央精神,要求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同时为了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知》明确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地区,有关地方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需要明确的是,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不意味着要在农村实行规模扩张,大量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农村的发展,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农村产业发展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开展。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要求,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应立足现有农村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优化。对此,《通知》提出了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在规划实施手段上,充分利用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加大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3.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更精准监管更高效近年来,设施农用地利用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突出表现为:现有设施农用地范围难以满足实际发展需要,一些地方借设施农用地名义违法用地。为此,《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如蔬菜种植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临时性烤烟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同时,明确因地制宜保护耕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对农用地,在严格保护耕地和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可以复合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功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复合民宿民俗、创意休闲等功能。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本公众号整理,部分图文来源于互联网及公众平台,内容仅供各位学习参考,如有侵犯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